非银支付条例细则正式实施,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 强化风险防御,促进行业规范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宣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效实施,此细则在4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完善而成。征求意见期间,共收获156条有效反馈,大部分建议已被采纳融入细则中。

反馈意见主要聚焦三方面:一是希望细化储值账户运营及支付交易处理的规定,明确代付、刷脸支付、快捷支付等业务分类。对此,央行确认细则已设定新旧业务许可的平滑过渡路径,并会于后续业务管理规定中明确相关业务定义与规则。二是有声音提议调低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并根据省际业务规模动态调整。央行未采纳此建议,强调现规定旨在通过阶梯式资本要求强化风险管理与行业规范,避免频繁调整注册资本带来的行政负担。三是关于完善收费调整要求的建议被采纳,细则已调整为要求机构保留用户对协议换签或补签的同意记录,以保护用户权益。

另外,央行还采纳了明确“住所所在地”概念、调整“支付业务设施所在地”要求的建议,相应修订了细则条款。细则实施标志着支付业务的过渡方式明确,确保行业平稳转型,并通过提升资本与净资产标准增强支付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鼓励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同时,为满足不同支付机构的实际需求,设置了差异化的过渡期限,并对特定批次机构给予了更为宽松的12个月过渡期。

博通咨询的高级分析师王蓬博评论称,细则的出台为条例的有效执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展现了央行平衡行业安全与发展的监管思路。他指出,提高注册资本与净资产门槛,不仅能提升支付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还能促使行业内部整合优化。关于条码支付业务的分类,鉴于其独特的付款与收款分离特性,未来很可能维持现有分类模式,意味着像微信支付、支付宝等需同时具备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的相关许可,以继续服务于线下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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