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民法典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一项规定值得注意,该规定涉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纠纷处理方式。根据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内容,当此类纠纷出现时,行为人需承担特殊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他们不仅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还必须证明其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这项规定体现了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实践中,对污染行为采取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要求,旨在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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