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新规范

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在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由遗嘱执行人担任。如果不存在遗嘱执行人,则由继承人共同协商推举;若继承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将共同承担遗产管理职责。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将由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填补。

关于遗产继承,民法典引入了一系列新规定,旨在完善继承制度。这些变动涵盖了几个关键点:确立继承开始的时间与死亡顺序的推定规则;增设了丧失继承权及继承权宽恕机制;扩展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允许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在特定条件下代位继承;丰富了遗嘱形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并首次建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另外,民法典详细阐述了继承人可能因特定不当行为而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包括故意伤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严重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篡改或销毁遗嘱等,但同时也提供了悔改与宽恕的可能性。同时,遗产的定义也得到了扩展,涵盖了网络资产、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还调整了遗嘱效力的判定标准,取消了以往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原则,改为依据遗嘱的设立时间顺序来决定其效力,进一步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通过这些规定,民法典不仅保障了继承过程的公正与合理,也为处理现代多样化的遗产类型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强了遗产继承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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